

一、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問題解答
1.分公司可以單獨申請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嗎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第2.2.4.2公司和子公司(公司和分公司)(2)規定:公司和其分公司從事相應許可活動,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許可,也可以分別單獨申請許可,以分公司名義申請許可的,分公司應當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權。
2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受理之后,評審之前,申請信息發生了變化,應該如何處理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第3.3.4申請信息變更規定:申請單位的申請已經受理,在鑒定評審之前,生產單位變更單位名稱、住所、制造地址、辦公地址、許可子項目,應當重新提出申請,或者由原發證(受理)機關出具變更的受理決定書。
3.如果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鑒定評審未通過,需要整改,整改時限是多久呢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第3.4.2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和要求(3)規定: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時,鑒定評審組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向申請單位通報;現場不能完成整改的,雙方應當簽署《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》,鑒定評審組在備忘錄中提出整改要求,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。
4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3.4.3 鑒定評審結論和報告規定:鑒定評審工作(含整改時間)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。
5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增加哪些項目屬于增項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3.6.1.1 增項含義規定:許可證增項是指在許可證有效期內,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許可子項目(含改變產品限制范圍)。
6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申請增加制造地址,是否需要準備試制造樣機(樣品)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3.6.1.2增項程序和要求(3)規定:只增加制造地址的,不需要準備試制造樣機(樣品),鑒定評審時重點對資源條件進行核查,并且對質量保證體系覆蓋情況進行確認。
7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中的元件組合裝置,哪些產品只需通過型式試驗,無需取得許可?
答:根據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1年第41號)注四規定:元件組合裝置里:井口裝置和采油樹、節流壓井管匯、阻火器,以上3種產品僅需通過型式試驗,無需取許可。
8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中對有制造業績但未到換證期限、或者沒有制造業績的制造單位進行首次現場超大型壓力容器制造時,證書上是否應該備注“含現場制造”?
答:根據《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市監特設發〔2022〕17號)第10條規定:有制造業績但未到換證期限、或者沒有制造業績的制造單位進行首次現場超大型壓力容器制造時,由制造地監檢機構確認其具備A3級壓力容器制造的資源條件并出具報告,發證機關在證書上備注“含現場制造”。
9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申請電梯安裝(含修理)許可證,許可證上是否需要填寫電梯許可級別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“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填寫說明”規定:對于電梯,僅填寫電梯參數,不填寫許可級別。
10.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提前多久提出許可證延續申請?
答:根據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》TSG 07-2019 3.6.3許可證延續規定:持證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,需要繼續從事相應活動的,應當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以前(并且不超過12個月),向發證機關提出許可證延續申請。